咨询热线:151-7108-1488

您所在的位置: 湖北鹤峰律师邱德平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邱德平律师 邱德平律师,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法律的智慧服务当事人,以法律的知识帮助当事人。自2001年2月以来,相继从事法律服务、律师相关工作,依靠自身专业领域扎实的理论功底,严密的法律逻辑思...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邱德平律师

手机号码:15171081488

邮箱地址:670185770@qq.com

执业证号:14228201410944870

执业律所:湖北立鹤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91号鹤峰县司法局二楼

成功案例

员工发生工伤急需医疗费时可做部分裁决

申诉人:苗某,男,38岁,某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经营科所属平岗矿四井临时采煤工。

被诉人:某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经营科。

被诉人:王某,男,某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平岗矿四井承包人。

案情:

申诉人苗某,于1996年10月8日在被诉方煤井作业时,因顶板冒落,将其胸、面部等多处砸伤,经住院治疗,至今未愈。由于被诉人不再继续支付医疗费、生活费,遂向某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①支付急需的医疗费及护理费、伙食补贴;②支付申诉人医疗终结前的工作津贴。

调查核实情况:

申诉人苗某确于1996年10月4日到某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平岗矿四井(王某个人承包井)做临时采煤工。1996年10月8日,苗某在井下作业时,因顶板冒落将苗某多处砸伤,当即被送到平岗矿医院住院治疗。1996年11月29日苗某出院,此间承包人王某承担了住院的医疗费用。出院后苗某按医嘱,在家休治,王某不再继续支付苗某的医疗费和生活费。

分析意见:

仲裁委员会根据上述调查情况,委托劳动行政部门对申诉人苗某进行了工伤认定,结果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申请人的伤尚未痊愈,正在治疗期间。所以依据我国《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被诉人应承担申诉人的继续治疗费用。仲裁委员会委托劳动鉴定委员会对伤者的病情进行了鉴定,其结论为:“1.面部皮肤多发裂伤,下颌骨折,伴开颌及咬颌功能障碍;2.腰椎1—4横突骨折;3.左肩外伤,外展功能受限。继续治疗”。为了解决申诉人急需的医疗费、生活费,仲裁委员会做了部分裁决。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经调解不成,裁决如下:

根据劳动部(1996)第266号文件,即《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

1.被诉人王某,预付申诉人急需的医疗费3500元整;

2.被诉人王某补发申诉人1996年10月8日—11月29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伙食费补助费800元整;

3.被诉人王某预付申诉人自受伤之日起至医疗终结前的工伤津贴5000元整;

4.本案仲裁费650元整,由被诉人王某承担;

5.以上款项合计9950.00元整,由被诉人王某于1997年4月30日前一次性付给申诉人苗某。该款项在承包人王某无力承担时,由被诉人某市公安局矿区公安处经营科负法律连带责任。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Copyright © 2018 www.snxls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湖北省鹤峰县容美镇九峰大道191号鹤峰县司法局二楼

手机号码:15171081488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